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402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财政厅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省铭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11号C1座911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相关供应商: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原台江东路南侧)33号乐新楼6.1层04库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省铭源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福建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委托被投诉人2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财政厅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402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海纳物业公司商务评分材料不符合评分描述,评分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评分专家组评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的委托,于2024年5月1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开标时间确定为2024年6月7日;于2024年5月22日和2024年5月27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更正招标文件部分评分项内容,并将开标时间更正为2024年6月14日;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海纳物业公司,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于2024年6月26日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投诉人铭源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铭源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已经签订并已开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专业判断。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确认,将上述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分项是为了考察投标人“生活垃圾分类”的效率和质量以及在物业“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专业能力,筛选出具有较强的履行本次采购项目物业服务合同所需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的供应商,其指向就是“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第一条“范围”第二款的规定,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海纳物业公司提供的证书编号为“OLS23SC1474R0S”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显示海纳物业公司符合“GB/T19095-2019标准规定的十星级要求”且认证范围为“物业垃圾分类服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专业判断,认定海纳物业公司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并无不妥。投诉人主观认为“‘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包含了保安服务、保洁服务、水电服务、维修服务、垃圾分类服务、垃圾清运服务等各种子项,而物业垃圾分类服务(十星级)只是‘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中的一部分,并不能包括全部,不符合要求”的观点忽视了该证书所依据的认证标准的适用范围仅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工作”的限制条件,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日